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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合兴至余庆高速公路思南段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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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思南政府网

德江(合兴)至余庆高速公路(思南段)

房屋、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稳妥推进德江(合兴)至余庆高速公路(思南段)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房屋、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号令)《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5号)《贵州省发改委关于德江(合兴)至余庆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发改交通〔〕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保障

(一)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德江(合兴)至余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思南公路管理段,抽调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办公。指挥部负责统筹房屋、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征收补偿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征收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村组干部、房屋勘测评估机构人员、被征收人认定征收范围,清点和丈量土地、房屋、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面积和数量,核实权属关系,绘制被征收房屋简图,制作勘丈登记表。

2.县纪委监委:负责征收补偿资金拨付监督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房屋征收安置用地的勘测、丈量、补偿工作。

4.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高速公路与县、乡建设规划衔接,同时做好与项目业主的对接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工作。

7.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地上林木的认定清点登记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安全维稳工作。

9.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房屋、地上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设立资金专户

指挥部设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征收人”的管理方式,将征收与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开户银行原则上要与市指挥部专户一致。

二、征收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征收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

确保被征收人不因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补偿和安置降低原有生活水平,或有所改善。征收补偿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三)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与其他建设项目同类房屋、林木等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不宜过大。

(四)个案协商补偿原则

对征收补偿与安置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规定存在分歧的个案,原则上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或主管机构评估为基础,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和项目业主协商确定补偿。

三、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实施单位及委托实施单位

征收补偿安置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实施单位:宽坪乡人民政府,联系-;亭子坝镇人民政府,联系-;胡家湾乡人民政府,联系-;杨家坳乡人民政府,联系-;青杠坡镇人民政府,联系-;香坝镇人民政府,联系-;合朋镇人民政府,联系-;长坝镇人民政府,联系-;文家店镇人民政府,联系-;许家坝镇人民政府,联系-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四、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1.实施方案发布:指挥部及时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开会讨论和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程序下发。

2.征收决定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一并载明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3.丈量登记:由指挥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征收工作人员、乡(镇)村组干部、房屋勘测评估机构人员、被征收人认定征收范围,清点和丈量土地、房屋、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面积和数量,核实权属关系,绘制被征收房屋简图,制作勘丈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参加各方现场签字确认。

4.实物指标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公示实物丈量数据、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告示期限。

5.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房屋类别、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腾房时间等相关事项。

6.协议签订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出具兑付清册送指挥部审查签字后交征收资金专户银行,由专户银行直接向被征收人兑付补偿资金。

7.拆除交地: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在约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建设单位拆除。

五、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范围为宽坪乡、亭子坝镇、胡家湾乡、杨家坳乡、青杠坡镇、香坝镇、合朋镇、长坝镇、文家店镇、许家坝镇等10个乡镇德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和附着物(具体以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征收补偿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种抢栽抢建等增加补偿费的不当行为。违法违规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可适当补偿;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县住建、市监、税务、公安、卫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六、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德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构筑物)、林木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以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公安机关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1.户口以自然分户为准;2.已婚户口未迁入的,以婚姻登记为准;3.符合政策性生育的新生婴儿未上户的,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4.死亡未销户的不列入;5.婚出,在本地无合法产权住房,但户口尚留在本地的不列入)。

七、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

八、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及房屋装饰装修按重置成本价补偿,相关补偿指导标准见附表(附表1-1、附表1-2、附表1-3、附表1-4)。安置方式:(1)集中安置,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场平,每户安置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平方米,集中安置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指挥部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三通一平”工程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实施,配套工程经费按元/户,由项目业主从征收经费中计列;(2)分散自行择地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择地建房,但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和集镇、村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分散安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主体(正房)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按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基础配套费计入征收成本;宅基地补偿费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已审批而未建房的宅基地如完善了相关设施可根据审批面积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费元/平方米。

2.未列入指导补偿标准类别的由第三方根据市场询价解决。如遇特殊情况由县指挥部组织项目公司、施工单位、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被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公告发布后凡抢搭抢建和再次进行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1)对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住房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住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后一次性货币补偿,搬迁费等相关费用参照附表1-3的规定一次性付清。(2)被征收门面房、生产房(含办公用房、厂房、加工房、仓库等营业性用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后一律实行货币补偿。(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和构筑物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附表1-4、附表2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方式。只针对住房实行产权调换,其他一律实行货币补偿。(1)住房产权调换地点。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房。(2)住房产权调换比例。返还住宅房屋由征收部门在该项目还房规划地点内提供商品房后按照1:1的比例进行返还(返还部分互不补差价)。返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返还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就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补偿。

3.国有资产征收。(1)德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资产需要征收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提出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按审批意见办理。

(2)国有资产按货币方式给予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单位共同委托中介评估地上附属物,土地是划拨的无偿收回,土地是出让的,按比例退回剩余年限出让金后收回,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作为补偿价格的依据。征收补偿收益按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表2)据实补偿。成片林地、非林地上的经济林、中药材、零星林木及绿化苗木补偿分别按《成片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1)《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2)《中药材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3)《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4)《绿化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3-5)组织实施。林地上的经济林可参照《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2)执行。未列入的树种按相应的属类进行补偿,涉及中药材种植补偿由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县指挥部、所属乡(镇)政府和种植农户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解决。

(四)电力、通讯、广电及专用设施设备等迁改

建设项目涉及电力、通讯、广电及专用设施设备的改迁,由项目建设业主贵州中交德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组织迁改,房屋被拆迁户选择分散安置新建房屋的室外电力、通讯广电网络及专用设施设备由项目业主贵州中交德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列入迁改编制预算予以恢复。

九、坟墓搬迁

1.坟墓搬迁按征地实施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排专人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村组干部现场清点登记,并摄取坟墓关系人与坟墓照片存档,并予以补偿。

2.坟墓搬迁工作开展过程中,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将搬迁的坟墓迁至村集体规划建设的公益性墓地进行集中安葬;公益性墓地的征地、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十、炮损补偿

1.工程施工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会同施工单位对沿线可能造成炮损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摸底调查、拍照、摄像并做好记录,作好标记,存档备查。

2.炮损摸底调查资料未完成,各施工单位不允许进行施爆作业,否则地方政府不参与该施工单位的炮损补偿清理工作,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3.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给

予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4《思南县高速公路炮损补偿指导标准表》执行。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安置过渡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及奖励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偿费用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偿费用,用于兑付规划红线内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以及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停产停业补偿等经费,由指挥部根据各乡镇拨款申请和工作进度,实行银行封闭运行,将征收补偿资金兑现到被征收户。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范围和期限

1.集体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范围和期限。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集中安置或自主择地安置的,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被征收人领款后自行处理好过渡相关事宜;对选择集中安置的过渡期限为两年,具体过渡计算时间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且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之日起至宅基地划地之日顺延6个月止(因被征收人的责任未划地的,征收人不予继续支付);选择自主择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一次性补偿12个月,以后不再支付,具体计算支付时间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且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之日开始。

2.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范围和期限。国有土地上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两年,具体过渡计算时间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且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之日起至回迁房交付之日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补偿。

3.过渡费。过渡费以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补偿指导标准,见附表1—3)。

(三)搬迁费

搬迁费以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补偿指导标准,见附表1—3)。

(四)停产停业补助

征收门面房、生产房(含办公用房、厂房、加工房、仓库等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征收生产用房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具体补助指导标准见附表1—3)。

(五)搬迁奖励费

协议签订腾空房屋交付本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后兑现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指导标准见附表1—3)。

十二、违法建筑的处理

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按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自建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被征收人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自建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证的不动产证,由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统一办理,并承担原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费用,超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本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征收抵押房屋

房屋征收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六、有关事项

1.为如期完成征收工作,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碍、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2.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

3.在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要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要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遗失或交给他人代为办理。

十七、未尽事宜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指挥部、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业主单位贵州中交德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征收人结合实际协商处理。

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思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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